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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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那么该如何界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呢?
具体可参考如下标准(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场所:
1、KTV、电影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酒店、公寓等人员住宿场所。
3、咖啡馆、酒吧、茶馆及餐饮场所。
4、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5、医院(诊所)、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6、电动车、汽车、家电等维修服务场所。
(二) 占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企业和场所。
(四) 生产、储存、经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且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场所。
注:该界定标准由各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