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崮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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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任何东西随着时间的流逝都会老化,消防设施、灭火药剂也不例外。尽管专业的消防维修保养能够延缓它们们的使用寿命,确保火灾发生时,起到正常监管和灭火的作用,但无论如何,每种消防设施及其组件仍然有着各自的报废年限、报废标准。
因此不论是甲方还是消防工程维护保养机构,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咱们的消防系统、灭火药剂到底能用多久,什么时候需要更换既不浪费又能保持应有的效用?
这里消防维保介绍的是灭火药剂的报废年限和报废标准。消防灭火药剂,主要包括气体灭火剂(七氟丙烷、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溶胶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泡沫灭火剂等,除泡沫灭火剂外,其他灭火剂的有效期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及应用要求确定。
干粉灭火剂,目前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继续使用。
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
注:干粉灭火器的报废要求和干粉药剂的要求稍有不同,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即需要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2年也需维修,超过10年即报废。
七氟丙烷灭火剂通过高压N2加压贮存在容器内(外贮压式为自身饱和蒸气压),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在钢瓶定期检验(无缝钢瓶30年检测一次,焊接钢瓶20年检测一次)时,需要对灭火剂的纯度进行测定,符合要求即可继续使用。
注:三氟甲烷等卤代烃灭火剂与七氟丙烷类似。
惰性气体灭火剂(IG541、IG100、IG55、IG01等)和二氧化碳灭火剂,其组分均为大气成分,属于长期有效的灭火剂。
惰性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价格便宜,在钢瓶定期检验时,灭火剂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一般都是直接排放,重新充装。
气溶胶灭火剂的有效期,一般为5至6年(具体以厂家标识的参数为准),到期必须更换。原来的灭火剂不能随便丢放,必须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1、泡沫灭火剂应按标准要求的储存条件或生产厂提出的储存条件储存,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且应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
2、泡沫灭火剂的储存期:
AFFF:8年
S、中、高倍泡沫液:3年
P、P/AR、FP灭火器用灭火剂:2年
A类泡沫灭火剂:3年
注:以上为泡沫原液的有效期,泡沫预混液是泡沫液(泡沫原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这种泡沫预混液的有效期是不稳定的,相对泡沫原液会大幅降低,必须定期检测其有效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供配电设施使用年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水喷雾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细水雾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炮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泡沫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气体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干粉灭火系统使用年限
防烟排烟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使用年限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使用年限
防火分隔设施使用年限
消防电梯使用年限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使用年限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使用年限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使用年限
灭火器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