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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年度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专业检测的要求)  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年度检测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要求开展。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包括以下必检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系统):主备电源切换、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报警记忆与打印等功能检测,手动、自动启停相关设备的联动控制以及信息反馈功能检测;

(二)自动灭火系统(除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无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气体贮瓶、泡沫储罐等检测,系统功能检测;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包括消防水箱)检测,系统功能检测;

(四)机械防排烟系统:控制柜检测,风机检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排烟阀检测。

 开展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以对火灾报警探测器、喷淋喷头、室内消火栓、消防电话、消防电梯、灭火器以及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功能实行抽检,每次抽检量不得少于30%,并确保3年内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全部检测完毕。

建筑自消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不进行年度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有效期为12个月。”

 消防年度检测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引    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

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

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

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T4718-199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14003-9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322-9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